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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底改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6-03-17 部门:人事处 阅读次数: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学校成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3月9日召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宣讲会,人事处副处长田霆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进行了讲解。

 1.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的范围?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老人”为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中人”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新人”为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

 

2.国家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发【2015】2号)的同时,为什么要同步推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国办发【2015】3号)?

答: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重在优化工资结构,不是简单的加工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要实行个人缴费,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制度改革成本通过本次工资调整解决,有利于顺利推进改革。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ⅹ20%;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ⅹ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工资(岗工+薪工)+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由省人社厅另行核定)+改革性补贴。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形成?

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如何领取?

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根据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过渡性养老金,与“新人”相比,“中人”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为解决这一问题,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既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又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6.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7.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形成?

答: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8.职业年金如何转移?

答: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9.职业年金如何领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0.我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如何安排?

答:学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彭道海同志、校长吕万刚同志为组长的武汉体育学院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逐步推进。湖北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流程是:各单位准备——省编办审核——省人社厅审核——省社保局登记录入,四个环节依次进行。我校单位准备工作流程是:政策学习——宣传发动——档案审核——情况反馈——数据申报。

 

11.我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何时启动参保?

答:湖北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成建制首次参保启动时间为: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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